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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銷售假奔富、假茅臺 最高獲刑5年罰款共計205萬

中華網(wǎng)酒業(yè)1月18日訊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一則裁定書顯示,三名嫌疑人在閑魚、淘寶銷售假奔富葡萄酒和茅臺酒被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5年,共罰款人民幣205萬元。

根據(jù)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20)京03刑終695號顯示:2017年初,趙某開始銷售假酒。2018年春節(jié)后,趙某邀請楊某共同銷售假酒。

楊某稱假酒由趙某采購,并在閑魚上銷售。奔富酒的進價是60元至80元一箱,對外出售價格120元至170元。自己負責貼標、搬貨、送貨,楊平有時還把假酒賣給老鄉(xiāng),總共售出200箱左右。

2018年8月底,民警展開了行動,從朝陽區(qū)十八里店鄉(xiāng)倉庫查獲奔富葡萄酒6204瓶(貨值金額為人民幣2474352元)、茅臺酒34瓶(貨值金額為人民幣50966元)、茅臺酒包裝材料39份;在通州區(qū)小北關(guān)村倉庫起獲奔富紅酒2040瓶(貨值金額為人民幣995880元),在被告人趙某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朝豐家園的暫住地內(nèi)起獲奔富63瓶(貨值金額為人民幣30324元)、茅臺酒133瓶(貨值金額為人民幣160967元)、茅臺酒成套包裝和空瓶一批。上述奔富葡萄酒和茅臺酒的價值共計人民幣3712489元。周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貨值金額達252萬余元。合計約623萬元。

基于此,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趙某、周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shù)額巨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三被告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楊平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趙國輝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周男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關(guān)鍵詞: 奔富 茅臺 假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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