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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捶?| 攝影師用自己圖片被索賠 莫把維權當“生意”


(資料圖片)

近日,國內(nèi)知名攝影師戴建峰發(fā)文稱,自己接到圖片網(wǎng)站視覺中國電話,稱其侵權使用圖片173張,索賠8萬余元。而這些圖片的拍攝者就是戴建峰本人。從未與視覺中國合作,使用自己的圖片還被對方要求索賠,在網(wǎng)絡上引發(fā)熱議。

為何使用自己的圖片會被認為侵權?據(jù)視覺中國的聲明,涉事圖片為攝影師授權Stocktrek圖片社進行銷售,該圖片庫又將圖片授權給Getty圖片社,而Getty圖片社為視覺中國在大陸地區(qū)的獨家合作伙伴,也就是所謂“轉包”。攝影師本人對此不認可,他表示經(jīng)過核實,Getty圖片社無權將他的作品轉售,視覺中國也無權銷售其作品。后經(jīng)記者核實,Getty圖片社表示,視覺中國“有授權使用該圖片”,但并沒有提到銷售權和著作權。目前,相關圖片社已將圖片下架。

這起事件存在兩方面疑問,圖片網(wǎng)站所謂的“版權”圖片,是否擁有完整合法的著作權。其次,網(wǎng)站是否存在“惡意索賠”的現(xiàn)象。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攝影師對自己拍攝的照片享有著作權。攝影作品的作者擁有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通過許可他人使用獲得報酬,都必須以自己擁有該作品的著作權為前提。

視覺中國起初索賠時提到,涉及圖片為“我司擁有著作權相關權利的視覺內(nèi)容”,隨后聲明中,改為“對涉事相關圖片在內(nèi)的完整銷售權利”。需要明確的是,擁有銷售權并不一定需要擁有著作權,著作權則可以對他人進行授權或限制。綜合來看,不論視覺中國與其他圖片社的合作條款具體是怎樣,又是否擁有使用權,其不具備銷售權是明確的,從而更沒有以侵犯著作權而索賠的權利。

不具備著作權,也沒有弄清圖片的真正版權擁有者,從而“烏龍”索賠到“正主”身上,這并非視覺中國第一次因索賠登上熱搜,此前也有不少單位或個人對這種“維權”行為表達質(zhì)疑。視覺中國是否混淆法律概念,從而獲得賠償或者變相購買服務,如同很多人說的一樣“將法務做成銷售”,還有待相關部門調(diào)查。筆者認為,我國的知識產(chǎn)權保護還有待不斷完善,不僅需要管理部門加強管理,也需要一個個法律案例明確權責,希望每個人都能從中“上一課”。

評論員 劉瀏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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