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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代購”,構成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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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是第36個國際禁毒日,吸食毒品不僅嚴重摧殘吸毒者身體健康,還會對家庭、社會產生極大危害,幫他人買毒品,也會被判刑。近日,海滄法院發(fā)布一起案件。

2021年,潘某通過微信群聊認識了一名昵稱為“大頭”的男子。兩人聊天中,“大頭”得知潘某吸毒,便詢問是否可以通過潘某購買到毒品,潘某應允。之后,潘某以1400元價格向上家購買毒品,并以1500元價格向“大頭”出售。交易當日,潘某被民警抓獲,身上的毒品被當場查扣。經鑒定、稱重,被扣押的毒品為甲基苯丙胺,凈重0.69克。

公訴機關起訴認為,潘某販賣甲基苯丙胺0.69克,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潘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均無意見,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認為潘某系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的毒品,沒有特別追求牟利,所收取的差價和其代購毒品的必要交通費用相當,不構成販賣毒品罪。海滄法院認為,潘某明知是毒品而出售、收取毒資,完成交易,客觀上牟得非法利益,并導致毒品在社會上流通,構成販賣毒品罪,考慮到其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判處潘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據介紹,毒品代購是指行為人為吸毒者代買僅用于吸食的毒品,轉售毒品是指行為人將自身從毒品賣家處購買、獲取的毒品,加價或變相加價后販賣給吸毒者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本案中潘某自行聯(lián)系上家,并加價100元出售給“大頭”,該行為屬于轉售而非代購。

雖然潘某牟取利益不大,但無法否定其主觀上具有牟利目的、客觀上具有牟得實際利益的事實,且以牟利為目的并非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綜上,對于辯護人關于潘某系毒品代購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廈門日報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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