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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墜落電梯井受重傷家屬索賠4百多萬 海滄法院判了

廈門網訊(廈門日報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海法宣)喝醉酒后,男子從14樓電梯井墜落,傷勢嚴重,最后成為“植物人”。造成這樣的悲劇該由誰來“買單”?近日,海滄法院發(fā)布一起案件。


(資料圖)

2021年1月的一個凌晨,家住海滄某小區(qū)的林某回到小區(qū)后,他攜處于帶電狀態(tài)的電動車搭乘貨梯,抵達14樓后,手推著電動車離開。幾秒鐘后,林某連人帶車一同從14樓另一側客梯的電梯井墜落至??坑?樓的客梯轎頂。

林某墜落后傷勢嚴重、失去意識,先后住院194天。2021年11月,司法鑒定評定林某當前呈植物狀態(tài)。2021年12月,林某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配偶王某被指定為監(jiān)護人。

林某一方認為,案涉電梯有質量問題,海滄某小區(qū)開發(fā)商、物業(yè)公司、電梯生產商、維保公司存在侵權行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事故發(fā)生、林某受傷,所以將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承擔醫(yī)療費、護理費等11項費用合計436萬余元及案件訴訟費用。

關于事故發(fā)生原因,法院查明,首先貨梯內監(jiān)控視頻顯示,林某有喝酒跡象,攜處于帶電狀態(tài)的電動車搭乘貨梯至14樓并手推電動車離開。

根據現場勘察,14樓處客梯梯門已被破壞,門扇變形,右下角有輪胎印及刮痕,層門地坎有門下滑塊脫槽,兩扇門門掛輪脫軌,符合外力撞擊特征。電動車倒在停放于1樓的客梯轎頂,事故發(fā)生時客梯速度為0,車把手鉤住了鋼絲繩,導致轎頂門機控制系統(tǒng)損壞。

案涉電梯生產后檢驗合格,于2012年投入使用,事發(fā)前電梯年檢、季度及半月維保均合格。且監(jiān)護人王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向民警陳述:“他推著電動車就撞進去了……”

從上述證據可知,案發(fā)時客梯處于未運行的停止狀態(tài),事故發(fā)生是因林某飲酒后誤觸電動車開關、撞開電梯門后墜落電梯井導致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墜落事故是林某自身過失所致,與電梯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此外,四被告已經分別履行了日常的運維管理服務、事發(fā)時的應急救援服務,其應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圍之內。

綜上,林某一方訴求四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無相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駁回林某一方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

因自身責任造成事故 應由受害人自行負責

針對造成嚴重人身傷害后果的案件,如果一味地考慮照顧弱者、緩和矛盾,讓無違法行為方給予受害人經濟補償,可能產生“和稀泥”的判決,裁判效果及社會導向不佳。此類案件應當嚴格依照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認定責任,并注重審查安全保障義務的履行及邊界,對確因受害人自身責任造成的事故,應當由受害人自行負責。

此外,近年來因電動車進入電梯、樓層充電造成的各類事故頻發(fā),本案的事故悲劇亦與此有關,故再次提醒各位居民應提升規(guī)則意識、風險意識,切勿存在僥幸心理,以免悲劇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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