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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類未成年人或強制入校

《海南省專門學校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

6類未成年人或強制入校

本報訊 8月3日,《海南省專門學校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發(fā)布,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專門學校學生管理、教師管理、教學管理、安全管理等內容,為我省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專門教育和矯治提供遵循。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專門學校主要實施義務教育

《征求意見稿》指出,專門學校是教育矯治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場所,屬于公益一類事業(yè)單位。專門學校堅持立足教育、科學矯治、有效轉化、依法管理、保障權益的原則,確保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在教育矯治過程中身心得到健康發(fā)展,步入正常的社會化成長過程。

各級黨委和政府、各相關部門堅持法治思維,推動專門教育與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處罰等配套銜接,構建既有別于普通學校教育又有別于司法監(jiān)所的專門教育體系。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的場所實行閉環(huán)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專門學校主要實施義務教育,加強職業(yè)技能教育,必要時可根據(jù)實際需要增設高中階段教育。

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或強制入校

根據(jù)《征求意見稿》,專門學校招生對象為已滿12周歲不滿18周歲、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

【申請入校學生】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原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送入專門學校收教。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原所在學校提出送專門學校進行教育矯治的申請。

【強制入校學生】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執(zhí)法關系由辦案機關提出意見,經(jīng)屬地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一)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情節(jié)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二)多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三)拒不接受、不配合公安機關矯治教育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此外,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矯治教育:實施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依法決定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

學生在校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3個月

專門學校的學生在校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3個月,不超過3年。單獨分班的體驗式學習時長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延長學習期限的,由專門學校在期限屆滿前15日向學生原所在市縣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提出申請,經(jīng)原決定機關批準后執(zhí)行,原決定機關必須在期限屆滿前完成審批。學習期限的延長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

專門學校認為學生表現(xiàn)良好、嚴重不良行為得到有效矯治,可以縮短學習期限的,向學生原所在市縣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提出申請,經(jīng)原決定機關批準后執(zhí)行。

學生達到離校條件,專門學校應當適時提請屬地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進行離校評估。經(jīng)評估適合轉回普通學校就讀的,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應當向原決定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由原決定機關決定是否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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