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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城際公交起火致2死5傷 滁州官方將加大公交違禁品查處

潮新聞客戶端 記者 商澤陽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8月20日中午,一輛從安徽省滁州市來安縣開往南京江北新區(qū)林場站的城際公交車,在行駛過程中突然起火。12時許,現(xiàn)場明火被撲滅,火災最終造成乘客2人死亡,另有5人局部燙傷。經初步調查,起火原因為一乘客攜帶的鋰電池電瓶自燃造成。

21日,滁州市交通運輸局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將加大違禁品查處力度,杜絕此類事故的發(fā)生,緊急要求各企業(yè)加大對公交乘客攜帶違禁品的查處力度。該局將會同公安交管部門對違禁品查處工作進行督察,若發(fā)現(xiàn)公交企業(yè)未按要求實施違禁品查處,將依法對相關企業(yè)進行查處。

“鋰電池電瓶屬于易燃易爆物品,國家嚴禁攜帶此類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客的行為或將承擔刑責?!?月21日,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接受潮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

圖源:“南京江北新區(qū)”微信公眾號

官方:車站等地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攜帶物品名錄

據(jù)南京市江北新區(qū)應急管理局消息,2023年8月20日11時42分許,在104國道南京花旗營段,一輛從安徽來安縣開往林場站的城際公交車(皖M03799D),在行駛過程中,突然起火。12時許,現(xiàn)場明火被撲滅。經初步調查,起火原因為一乘客攜帶的鋰電池電瓶自燃造成?;馂脑斐沙丝?人死亡,另有5人局部燙傷,已送醫(yī)診治,均無生命危險。事故有關情況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潮新聞記者了解到,涉事公交線路為來安城鄉(xiāng)公交N01路,線路運營方來安縣城鄉(xiāng)公交有限公司。從天眼查發(fā)現(xiàn),來安縣城鄉(xiāng)公交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是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團成員。

事實上,該線路作為蘇皖跨省直達公交線于2021年10月10日正式開通時,曾引發(fā)媒體關注。在線路開通時,來安縣城鄉(xiāng)公交有限公司董事長周建榮向媒體介紹,該公交全程39.5公里,投放了24臺10.5米純電動新能源公交車,日發(fā)班次72班,實行一票制公益票價3元。運營時間從早晨5點至晚上19點30分,高峰時段發(fā)車間隔10分鐘,單邊設置43個??空军c,單程約70分鐘左右。

21日下午,周建榮在接受央廣網采訪時表示,目前沒有危重病人,該公司已經安排人員去慰問死者家屬,并先行墊付了傷者的所有醫(yī)藥費。公交駕駛員及相關乘客目前正在配合警方調查。因手機在火中燒毀,目前無法與司機取得聯(lián)系。公交監(jiān)控設備供應商已安排專業(yè)人員趕來,嘗試恢復監(jiān)控還原事件真相。

滁州市交通運輸局發(fā)布的《通知》要求,運營企業(yè)要在城市公共汽電車主要站點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攜帶的違禁物品目錄,并在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上張貼禁止攜帶違禁物品乘車的提示。運營企業(yè)應當依照規(guī)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加強安全檢查和保衛(wèi)工作。指導乘客自覺接受、配合安全檢查,對于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違禁物品的乘客,運營企業(yè)從業(yè)人員應當制止其乘車,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公安部門處理。

網傳事發(fā)視頻截圖

律師:乘客行為或將承擔刑責

網絡流傳的事故現(xiàn)場視頻顯示,出事的公交車被熊熊大火包圍,車頂黑煙滾滾,拍攝者稱“著火時速度太快了,(車身)一下就沒了?!睂Υ?,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隊官方微信公眾號8月21日推文,起火爆炸是鋰電池“熱失控”的具體表現(xiàn)。起火后,燃燒速度很快,電池內、外部的溫度會急速上升;燃燒時會產生化學反應,釋放大量有毒氣體;在燃燒、遇熱后,還會發(fā)生爆炸現(xiàn)象。

近年來,由鋰電池自燃引發(fā)的事故屢屢見諸報端,造成的人員傷亡亦不在少數(shù)。那么公共交通工具是否允許攜帶鋰電池電瓶呢?

付建告訴潮新聞記者,電瓶是國家明令禁止帶入公共交通工具的易爆物品,違反國家關于易爆物品的法規(guī)禁令帶電瓶上公交車導致重大事故,可能承擔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付建補充道,鋰電池電瓶屬于易燃易爆物品,國家嚴禁攜帶此類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果乘客明知該行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仍違反規(guī)定將鋰電池帶上公交車,最終造成2死5傷的損害結果,則還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涉事公交公司及司機是否要擔責?付建表示,在此次事件中,公交公司對違禁物品未能及時審查禁止,應當承擔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賠償責任?!肮卉囁緳C如果知道乘客攜帶鋰電池,則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反之則基本無須擔責?!?/p>

潮新聞記者注意到,《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yè)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保證安全資金投入,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運營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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