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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既遂的判刑標準?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律師回答

依照本條的規(guī)定,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zhàn)時從重處罰。在適用本條規(guī)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凡點:1、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施和設備價值相差懸殊。量刑時,主要應考慮犯罪行為對國防利益危害的大小,結合犯罪動機、手段和給國家財產造成的經濟損失,正確適用刑罰。2、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在作戰(zhàn)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包括各種導彈、飛機、作戰(zhàn)艦艇、登陸艦、l000噸以上輔助船、坦克裝甲車輛、85毫米以上口徑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達、聲納、指揮儀、15瓦以上電臺、電子對抗裝備、舟橋、60千瓦以上的工程機械,汽車、陸軍船艇等。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zhàn)工程,各類通信、導航、觀測樞紐,機場、港口、碼頭,大型倉庫、輸油管道、軍用鐵路線等對作戰(zhàn)具有重要作用的設施。重要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戰(zhàn)時通信,軍隊搶險救災中的通信,執(zhí)行遠洋航行、重大科學實驗和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中的通信。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量刑時,除情節(jié)特別嚴重外,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情節(jié)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事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zhàn)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致使戰(zhàn)斗、戰(zhàn)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4、對戰(zhàn)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必須從重處罰。本條規(guī)定本罪戰(zhàn)時從重處罰。因此,在對具體案件量刑時,首先要考慮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判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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